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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4-00041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13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皇桐镇红华农场屠宰厂项目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  号: 临府〔2024〕42号 主 题 词:

临府〔202442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皇桐镇红华农场屠宰厂项目收回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做好皇桐镇红华农场屠宰厂项目用地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范围

皇桐镇红华农场屠宰厂项目用地位于临高县皇桐镇地段,用地总面积约60.45亩,拟收回国有土地约60.45亩,涉及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约47.96亩、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约12.49亩。收回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收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收回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面积约60.45亩,其中农用地约60.45亩。

三、收回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收回作为皇桐镇红华农场屠宰厂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二类工业用地。

四、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拟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皇桐镇:65625/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125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4375/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高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公告》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农垦红华农场等。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收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规定,安排职工社会保险费用补贴,专门用于补缴或按期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收回土地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收地单位、职工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413日至2024513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收地单位、职工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如无异议,被收地单位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收地单位和个人对拟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或县征地工作服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441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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